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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损失的代理词
来源:陈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8
浏览量:2812

拖欠货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损失的代理词

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公司的委托,我们担任其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确认未付货款,而拖欠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主张利息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虽然被告否认付款时间的约定,但是结合本案,原告多次找被告确认未付货款的同时,也在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即便双方未书面明确约定给付货款的时间,被告亦应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后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其没有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自201271日起施)第24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拖欠货款,理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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