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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摆脱债务?之公司通过注销程序能否摆脱债务
来源:陈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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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摆脱债务?之公司通过注销程序能否摆脱债务!!!
引言

法律上的人格其实是指法律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包括自然人主体、法律拟制主体.对于自然人,法律都承认法律人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法律拟制人格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主体,同样可以经历从“出生、成长到死亡”的过程,因此,实践中,有些公司就希望通过“死亡”的方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那么,这个目的在实践中,真的能够达到吗?下面,笔者来谈下曾主办过的一个案件。


事情概要

丁某入职某家具公司后,入职1年后,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于是该劳动者提起了未签订劳动的2倍工资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又发生工伤,因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在家休养。因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败诉了,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丁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公司负责人在了解到该劳动者的工伤伤残等级后,了解到因公司未给丁某购买社保,到时如丁某索赔,到时也是需要全部由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当时,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业绩很差,于是公司负责人决定将公司注销,让丁某不好索赔。公司注销期间,丁某以工伤索赔也提起了劳动仲裁,因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案件进入一审,一审期间,公司注销。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以原告丧失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丁某的劳动仲裁案生效了,并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丁某发现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中清算组否认公司没有任何诉讼案件,因清算组未能依法清算,因此,丁某申请法院追加并变更被执行人为清算组的成员,法院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清算组的成员,并继续执行案件。


简易注销能规避债务么?

简易注销同样难以通过注销规避债务。简易注销虽然不用像正常注销一样提交清算报告、股东决议、清算组备案证明等资料,不需要登报公示,注销的企业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即可,但是简易注销需全体投资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履行清算义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却向公司登记部门承诺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但还实际没有,这种情况,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执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那么,全体股东都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关法律及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1号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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