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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之各占一半的持股比例,能否补救?
来源:陈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947

公司治理|| 各占50%的持股比例,好吗?能否补救?

引言

针对公司的治理,特别是公司在成立初期,建议各发起人考虑好合适的持股比例,否则后续容易引发纠纷。下面,笔者以曾担任过法律顾问的一家公司的发展历程,进行相关阐述,供大家参考。

案情概要

深圳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该公司成立后,在2015年左右,由张总和李总合作,共同收购了公司。合作之初,张总及其夫人管财务,李总及其夫人管业务,张总和李总各占股权的50%,张总对于公司的资金投入比较大,但是李总有相对成熟的业务渠道,因此,双方一拍即合,很快收购的这家公司就正常运作,并且生意还算不错。但是好景持续了2年左右,因各种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琐碎事项,大家的矛盾越来越多,但是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而言,大家各占50%,公司也很难形成让双方满意的股东会决议,因各方分歧太大,公司只能被迫停止经营,但是矛盾还是没有解决。一方曾报价指责对方公款私用,另一方指责对方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处理结果

在第三方律师的介入下,经过多次调解,历时半年多时间,双方才达成一方退出,一方补偿对方部分款项的方案,但是经此番折腾,原本系朋友关系的双方,再以难以进行相关合作,原本运作不错的公司,也只能看接手一方,能否好好运作下去。

经验教训

1、公司创立之初,建议不要设计50:50的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容易引发如下纠纷:比如“轮流坐庄”导致的工商变更登记纠纷、强行表决或伪造签名等引发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公司僵局引发的公司解散纠纷。双方各占50%是最差的股权结构,不仅将出现如本案双方在公司如何运营、如何管理等各种事项的争端,还将导致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司法解散。

2、股东之间签署的有关公司治理的相关文件,即便名义上不是股东会决议,同样对于全体股东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全体股东签订的合同等文件,虽在名义上不是股东会决议,但具有公司决议的性质,如没有无效、可撤销情形,该文件同样对于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比如股东约定,法定代表人可以轮流担任,具有股东会决议性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便公司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期限3年,3年的期限尚未到,但是一旦在章程生效后,股东做出了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文件,该文件可视为变更公司章程的决议,应为有效。一方股东任期届满但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3、全体股东签订合同等文件时,如文件内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现冲突,建议同时修正公司章程,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如前所述,公司全体股东签订的合同等文件,虽在名义上不是股东会决议,但具有公司决议的性质,如没有无效、可撤销情形,该文件同样对于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但是因为形式上不是股东会决议,可能给予另一方抗辩权,后续可能反悔,容易引发纠纷。

4、如目前的股权比例是50:50,也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完善。(1)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好公司治理结构。一方是董事长,另一方可以派出两个董事。一方是执行董事,另一方就担任总经理,而且明确规定,执行董事不能撤换总经理。(2)在表决权上,可以进行合理设置。考虑到尽量减少僵局,比如: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进行表决,哪些事项必须全体股东同意,如无法达成一致时,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来最终决定。(3)提前设计好退出条款。比如双方可以提前约定好,如针对公司的事项,3次以上无法形成决议,一方就可以申请解散或者申请退出公司,由另外一个股东履行强制收购义务。至于怎么退出,退出的条件,另一方如何补偿,双方都可以在章程中进行明确约定,到时如真出现相关情况,则可以按之前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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